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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3-06-21 15:56:5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漯河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语全称: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Luohe)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保监局”)批准成立,并在漯河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本协会是漯河市保险业内的自律性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协会业务活动接受业务主管机关河南保监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漯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址设在漯河市。

 

  第二章 职 责 范 围

  第六条 协会的基本职责是:自律与服务。重点发挥自律职能,促进市场公平、维护消费公正。同时做好维权、协调、交流和宣传等工作,为会员和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一) 自律职责:

 

  1、接受河南保监局委托,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行规行约,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2、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接受河南保监局委托,组织制定保险业产品、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指导性条款,报河南保监局审查同意后对外发布;

  4、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5、进行自律管理,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会员,可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支付违约金和上报河南保监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等惩戒措施。

  (二) 服务职责:

  1、参与政府和河南保监局的政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2、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河南保监局和政府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3、加强同政府部门和会员的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保险业、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化解各种矛盾,及时向河南保监局上报重大投诉案件,做好河南保监局批转的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5、组织会员开展业务、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信息平台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分享机制;

  6、组织开展行业宣传工作,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市场主体法律意识,加强与媒体的沟通,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7、经河南保监局授权和委托,开展保险职业与实务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

  8、加强与国内外保险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9、承办河南保监局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制。

  (一) 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在漯河市设立的市级保险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销服务部),按照《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应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二) 凡经河南保监局批准在漯河市设立的各类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市场中的其他经营性企业,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三) 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县保险行业协会,自动加入协会,成为特别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二) 在漯河市内依法登记、注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在省内从事保险业务;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1名,代表本单位在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接任协会职务。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和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 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办理入会手续;

  (三) 缴纳会费;

  (四) 协会向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书,申请单位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 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会员不得退会。保险中介机构经书面申请,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协会组织事项的表决权;

  (二) 有权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优先获得协会的服务;

  (三) 有权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对协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 有权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 享有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 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

  (三) 维护协会声誉及合法权益,关心协会建设,增强同业团结协作;

  (四)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 及时足额交纳会费和协会决议规定分摊的专项经费;

  (六) 接受协会的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七)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单位选派代表参加。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至少召开1次。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保监局和漯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并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一般由会员单位推荐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河南保监局审查同意。理事可以连任。理事因故缺额,由该理事所在单位提名补选,任期为前任理事减去已任期后的剩余任期。当选会长(正副)、秘书长自动成为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 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 支持协会工作;

  (四) 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六) 决定设立和撤销专业委员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制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八) 批准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协会年度预、决算方案;

  (九) 审议和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决定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由会长或会长授权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1/3以上理事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或采取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召开理事会会议时,协会秘书处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各位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指定人员参加会议,并书面授权其代行理事职责。

  第二十二条 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应接受协会的统一领导。会员单位可根据性质或需要,推选本单位的分管领导为不同专业委员会的成员。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非会长(副会长)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担任,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专业委员会不下设分支机构,其需要落实的事项交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 执行协会《章程》,接受理事会的领导;

  (二) 制定本专业范围内的自律规章及实施方案;

  (三) 制定本专业范围内的重大活动计划;

  (四) 组织实施本专业范围内与行业自律和服务等有关的重大事项,并对违约行为直接进行处理或向理事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应制定人、财、物等各项管理办法,细化各种办事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理顺工作机制。

 

  第五章 人 员 管 理

  第二十六条 协会设会长1名(兼职)、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人选可以是河南保监局提名的人员,也可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但须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河南保监局审查同意后,报漯河市民政局核准登记。首届协会任期2年,河南保监局可提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也可以根据协会运转情况,在届中对协会领导进行改选调整。

  会长、副会长在协会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保险行业的,应在一个月内辞去协会的职务,由会长、副会长继任负责人接任或重新进行提名选举。

  第二十七条 会长首届任期2年,副会长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或主持理事会;

  (二) 组织研究协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四) 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

  (五)提名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

  (六) 签发协会的重要文件;

  (七) 审定重大财务项目开支;

  (八)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专职秘书长1名,秘书长是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秘书长人选可由河南保监局提名,也可由会长或2名以上副会长提名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河南保监局审查同意并经漯河市民政局核准。

  第三十条 秘书长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秘书长在任期内,不得在保险业内外兼任其他工作。因故离任的,经理事会研究,并报河南保监局审查同意,可提前离任;秘书长提前离任后,报河南保监局同意,可由理事会指定临时秘书长或经选举程序产生。

  第三十一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具有保险业一定从业经历和相应岗位的管理经验;

  (三) 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得到行业普遍认同;

  (四) 年富力强,精力充沛,任期内会长、秘书长年龄任期内一般不超过60岁。特殊情况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保监局审查同意,可以继续担任至任期届满;拟任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

  (五) 热心协会工作,本人自愿从事协会工作;

  (六) 符合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七) 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负责日常财务审核工作,并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

  (三) 根据理事会决议,协助会长聘任、聘用协会各类专职人员;

  (四)根据理事会决议,聘任、聘用协会秘书处专职人员;

  (五)签发协会文件和办理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行为的,或因其他原因离任的,经理事会会议研究,报河南保监局核准,应提前离任。秘书长离任,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本着精简、高效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行业选拔与社会招聘相结合的方法,选聘专职工作人员,并逐步实现专业化、职业化、年轻化。

  第三十五条 协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根据协会的工作职责和市场化原则,参考本地区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结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协会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提出方案,提交理事会通过后执行。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退休制度,按照国家和所在地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执行。

 

  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经费额度的确定,既要满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虑未来发展,为有效地为会员服务创造条件。

  第三十七条 协会可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和资助、开展服务或承办河南保监局委托事项获取收入等途径筹措经费。

  (一) 会费:会费按年收取,采用固定标准与比例标准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由理事会研究提出,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 政府资助;

  (三) 捐赠;

  (四) 有偿服务所得。协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和市场运作活动;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协会各项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协会自身建设和更好地为会员服务,不得分配给会员或以充抵会费形式变相进行分配,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经费的审计:

  (一) 协会经费收支情况要保持高度透明,每年应聘请河南保监局或民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并向理事会、河南保监局报告;

  (二) 协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经费,应报河南保监局,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条 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河南保监局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的来源和财务开支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公布,向河南保监局报告。

  第四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四十三条 协会举办较大型活动,可临时单独筹集经费,但须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四条 会员单位申请退出协会,不退会费和已交费用,也不得对协会财产提出任何要求。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先通告各会员单位,由理事会2/3以上的理事通过后,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河南保监局批准。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河南保监局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组的工作,依照有关法规执行。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经漯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处理完各种债务后,在河南保监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报经河南保监局审查同意,并报鹤壁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漯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