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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河南省保险业重点研究课题优秀成果之九
发布时间:2017-12-20 11:24:25 保险学会 关献峰

 

题目:
河南保险业反保险欺诈的实践与思考
 
 
课题研究单位: 河南保监局稽查处
课题组负责人: 栗玲
课题组成员: 黄诗原 孙逍 张毅
 
  
 
内容摘要:保险欺诈是指利用或假借保险合同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近年来保险诈骗类犯罪问题比较突出,本文以河南保险行业为主,总结了保险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保险诈骗行为的特点及保险诈骗产生的根源,介绍了监管部门打击保险欺诈行为的主要做法和成效,分析了当前做好反保险欺诈工作面临的问题,提出打击保险欺诈行为的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反保险欺诈   实践   思考
 
正文:
一、保险欺诈概述
(一)保险欺诈的界定
保险欺诈是指利用或假借保险合同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涉嫌保险金诈骗类、保险合同诈骗类和非法经营类等。从作案手段看,主要包括假保险机构、假保单、假赔案三类,从涉案人员看,主要包括业外诈骗和业内诈骗两种。其中,业外诈骗包括非法经营的假保险机构、以骗取保费为目的的假保单、以诈骗赔款为目的的假赔案等;业内诈骗包括从业人员利用保险单证诈骗投保人保费的非法集资、以骗取赔款为目的的假赔案等。近年来保险规模日益增长,给人民生活提供了风险保障和经济补偿,但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各种骗赔手段层出不穷。如果不及时制止这种非法行为,受损失的不仅仅是保险行业,更多守法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将受到侵害。从近年来河南保险业发案情况来看,保险诈骗犯罪问题比较突出,犯罪活动隐蔽性越来越强、涉及面越来越广、危害性越来越大,其案件数量、涉案人数、诈骗金额大幅攀升,不仅扰乱保险市场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对此,保险监管部门不断加强研究,创新监管机制,强化执法合作,严厉打击保险欺诈活动,取得积极成效。
(二)保险欺诈的危害
保险欺诈行为危害巨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对社会的危害。诈骗分子为谋取巨额保险金不惜铤而走险,甚至引发杀人、纵火等恶性案件,严重败坏社会风气。
2.对保险公司的危害。职业保险诈骗加大了保险公司的赔款支出,增加了查勘费用,延长了赔付时限,增加了诉讼案件,损害保险公司的商业信誉。
3.对保险消费者的危害。保险欺诈增加了费率厘定因素,变相抬高了保险费率,损害诚实守信的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4.对保险行业的危害。保险欺诈导致保险公司减少产品开发并削减在诈骗多发地域设立机构,导致保险市场的供给下滑。如内乡县职业保险诈骗行为多发,司法环境不佳,导致多家寿险公司停售健康险。
(三)反保险欺诈的意义
1.反保险欺诈是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客观需要。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角度看,开展反欺诈的首要目的就是要维护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财产安全权,保证保险消费者保费资金安全,以及正当获得风险保障的权利。
2.反保险欺诈是提高行业抗风险能力的重要途径。欺诈活动暗流汹涌,损失巨大,是中国这样的新兴保险市场不可忽视的风险因素。对欺诈风险做到可知、可控,关系重大。扎实有效地开展保险业反欺诈,挤压不正常的理赔支出,既有利于保持保险资金的充足性,又能够促进保险公司经营数据更加真实、透明,管理更加精细化,使大数法则的基础更加牢靠,保险公司可以更加精准地识别、分散风险,增强抗风险能力。可以说,反欺诈是保险公司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一个较好的切入点,也是当前保险行业转变发展方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反保险欺诈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有力支撑。建立有效的反欺诈机制,快速地甄别赔案的真伪,有利于缓解防范赔款漏损与缩短理赔时间之间的矛盾,提高理赔效率。同时,可以减少因虚赔、滥赔导致的成本推动型费率上涨,增强保险产品的竞争力,也增进了消费者福利。另一方面,反欺诈技术融入保险业务流程,强化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微观基础,而且在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具有循环累积、收益递增的特点,在扩大社会效益方面具有树立行业公信力、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特征,对保险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4.反保险欺诈有利于提升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从世界各国保险监管实践来看,反欺诈监管已经成为各国保险监管的重点内容。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核心原则第27条明确提出:“监管机构应要求保险公司和中介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发现和处理保险欺诈,并且发布了《预防、 发现和纠正保险欺诈指引》 ,指导监管机构如何开展反保险欺诈监管工作。美、英等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其保险监管部门都设有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国际和国内反保险欺诈工作实践反复证明,加强反欺诈监管,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更好地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更好地创造保险业发展的环境,有助于树立保险行业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更有利于提升保险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河南省保险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特点及成因分析
近年来,我省保险欺诈活动从传统财产险领域不断向重大疾病保险以及健康保险领域扩展渗透,表现形式多样、种类繁杂,潜在风险较大。
(一)保险欺诈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1.在财产保险方面,主要表现为:一是虚构保险标的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进行索赔。二是超额或高额投保,获取高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保险赔偿。三是重复投保,同一保险标的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同时获取多家保险赔偿金。四是出险后投保,隐瞒真实情况索取保险赔款。五是故意编造或制造保险事故,如机动车“碰瓷”事故等,骗取保险赔偿金。六是虚构损失原因,当保险标的发生的损失是由于除外责任所引起时,往往提供虚假证据,将其转化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进行索赔。七是故意扩大财产损失程度,获取更多保险赔偿。
2.在人身险方面,主要表现为:通过带病投保、多家投保等形式,以诉讼方式通过法院判决进行保险诈骗,目前主要发生在重大疾病或健康保险领域,案发态势呈现扩大化复杂化趋势,如南阳内乡县存在以患癌晚期等特殊人群为对象,串通其家属购买保险,勾结当地法官起诉骗取保费的保险诈骗犯罪
(二)保险欺诈活动的主要特点
一是涉案组织团伙化。保险诈骗案件一般作案人员较多,不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而且包括保险公司员工、保险中介,甚至医院、修理厂、伤残鉴定机构人员,相互串通结伙作案,例如机动车辆“碰瓷”案件、重大疾病或健康保险案件,一般均由多人共同组织预谋,呈现团伙化特征,如南阳内乡县“李姓”案件,涉案人员为李振海、李振武、李金华等“李姓”本家或亲戚熟人,河南省公安厅将此案定性为“内乡李姓团伙涉嫌保险诈骗案”,并列为省厅督办案件,仍在全力进行侦破。二是涉案人员专业化。保险诈骗的分工越来越细,作案手段日趋专业。上述“李姓”诈骗案件,涉及营销员、医生、律师、法官等。医生提供癌症晚期病人,营销员垫钱投保大额期缴重大疾病保险获取高额佣金,被保险人死亡后,病人家属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营销员在法庭做出未履行如实告知的陈述,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理赔款被病人家属和诈骗人员分成。三是涉案金额巨大化。近两年我省侦办的多起保险诈骗案件,案值均在百万以上。如:驻马店某带投保诈骗巨额保险金案件,投保人通过8家保险公司的营销员为其癌症晚期的妻子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额达300多万元。洛阳某投保人在10家公司投保1000多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2015年驾驶私家车坠桥,人员失踪,案件正在侦办中。上述“李姓”案件涉及14家保险机构、125件保单,涉案金额为2198万元。四是诈骗行为贪婪化。从过去传统的企业财产险诈骗转移到机动车辆保险诈骗,从财产诈骗向人身的生命、健康、养老保险诈骗,从可量化的物质诈骗向不可量化的生命转变,目前表现比较突出的是重大疾病保险转移和渗透,诈骗行为日趋贪婪无度,甚至涉嫌谋财害命。
(三)保险欺诈行为成因分析
一是保险欺诈的本质根源。保险欺诈之所以难以根除,本质上的原因与保险合同的射幸性质紧密相关,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不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表面上丧失了保险费;相反,则可得到成千上万倍于保险费的保险赔偿金,因此在两种选择面前,面对巨大利益诱惑,保险欺诈行为难以避免。二是保险欺诈的社会根源。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承担分散风险、分摊损失的职能,补偿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环节中发生的财产的损失和人身的伤害所需给付。由于保险分担风险、补偿损失的特殊职能,人们通常容易把投保人的任何损失得到补偿看作是应当的,一旦某种损失不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很容易在社会上造成“投保容易、理赔难”的错误认识。反过来,也使人们认为采取一些“小伎俩”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行为具备某种“正当性”。三是保险欺诈的心理根源。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贪焚和无知的心理,企图通过参加保险,以支付保费的较小代价,达到“一本万利”的目的,也有一部分投保者的保险诈骗行为是偶发的,如发生了非保险标的意外损失,被保险人突发财务危机导致生活难以为继等。四是保险欺诈的内生根源,与保险公司管理粗放关系密切。保险公司在承保环节把关不严,保单质量不高,导致病从口入;在理赔环节,技术投入不够,现场查勘人员水平不高,经验不足,再加各保险机构没有实现承保理赔信息资源共享,这些都给保险犯罪以可乘之机。
三、监管部门打击保险欺诈行为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创新反保险欺诈监管工作方式
一是整章建制。研究出台《河南保险业反保险欺诈工作指导意见》,督促指导行业建立反保险欺诈工作制度机制,畅通反保险欺诈举报渠道,建立举报案件奖惩制度,对保险欺诈形成高压态势。二是建立反保险欺诈信息数据库。通过保险机构集中上报承保理赔信息,逐步形成比较完备的河南区域反欺诈数据库。三是推广反欺诈经验。如人保财险成立了保险欺诈案件稽查大队,并与其辖区二七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联合成立反保险欺诈侦查中心,震慑作用明显。安阳市保险行业协会与当地公安部门联合成立了“打诈办”即打击保险欺诈办公室,市公安主管经侦的副局长担任“打诈办”主任,有力地推动当地工作开展。四是建立反保险欺诈联络员机制。组织保险机构聘用联络员575名,覆盖全省18个省辖市,建立反欺诈联防机制。五是提高反欺诈技术实力。加强对保险公司反保险欺诈人员培训,坚持每年轮训,不断提高案件线索移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加强执法合作共同推进反欺诈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与省公安厅联合成立打击保险犯罪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加强对反保险欺诈工作组织领导。二是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执法合作共同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明确保险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工作职责分工,加强执法合作,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三是集中力量,联合执法,开展专项打击活动。先后配合省公安厅开展“破案会战”、“安宁专项行动”等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对涉嫌欺诈案件予以移交并配合经侦部门进行侦破,有力打击和震慑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四是在公安部门协助下,对南阳刘跃峰案件、平顶山时松岭案件、鹤壁王在彬案件开展深入调查,大大地提高了办案效率。五是尝试警保合作新模式,推动安阳等地市保险行业协会、人保公司等积极探索反保险欺诈新模式。
(三)加强反保险欺诈宣传
一是联合河南主流媒体《大河报》,开设《举案话保险 打击保险诈骗》专栏,系统开展了保险法律法规、保险相关知识以及保险业反欺诈典型案例宣传。普及了保险专业知识,展示警保合作打击保险诈骗犯罪工作成果,发挥震慑作用。社会反映良好。二是深入农村基层开展保险消费者专题教育活动,宣传了保险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对震慑农村市场保险诈骗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三是在开展农村反欺诈宣传中,邀请了媒体随行,跟踪报道相关行动内容,提高公众甄别和防范保险欺诈的能力。
通过上述监管措施,打击保险欺诈活动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有力打击保险诈骗活动。通过专项行动,在“破案会战”期间,全省保险业共移送案件30起,涉案金额608万元,破案22起,涉案金额95万元。在“安宁行动”期间,一举破获“李姓”团伙系列保险诈骗案,在当地产生较大影响,社会震慑作用明显。二是保险欺诈活动得到有效遏制。保险机构普遍建立反保险欺诈工作制度机制,不断开展反保险欺诈工作实践,锻炼了队伍,案发数量下降明显。三是公众反保险诈骗意识有所增强。通过以案说法、保险知识宣传普及等,社会公众反保险诈骗意识和依法索赔意识有所增强,主动咨询保险投保和理赔知识的人员不断增加,理性购买保险、消费保险的自觉性正在形成
四、当前反保险欺诈的主要制约因素
(一)认定难,法律标准存在差异
一是法律定罪不完善。虽然我国《刑法》、《保险法》对保险诈骗罪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不以行为治罪,以结果(获得保险金)治罪。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使用伪造、变造的证明文件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损失的,构成诈骗罪。但《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签订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诚实为由而解除合同,由于刑法和民法在认定标准上的差异,导致一些符合保险诈骗认定标准的案件被归为了普通合同纠纷。如故意修改年龄的投保者在保险业经营中屡见不鲜,不排除相当部分有骗保的嫌疑,但即使这类问题被查实,一般也只作为合同纠纷案件,而不是保险诈骗案件来处理,类似案件还有很多被归为普通合同纠纷处理。二是惩戒不力。《刑法》针对保险犯罪所确定的特有罪名仅“保险诈骗”罪一项,相关的罪名也很少,许多破坏保险管理秩序的行为只能以非法经营罪、普通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等一般罪名进行惩治。如假机构和部分假保单案件。特别是在少数假保单案件的量刑上,一些单纯制造假保单而缺乏证据证明存在销售牟利的行为难认定为犯罪,多数销售假保单的案件也只能以实际犯罪所得计算犯罪金额,以致此类危害保险管理秩序。此外,保险公司对诈骗未遂者一般采取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再支付赔款等处理方式,缺乏有效惩戒,助长了职业保险诈骗行为,保险诈骗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三是法院判决有失公允。职业保险诈骗多借助诉讼渠道解决理赔争议,司法机关从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多做出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判决,促使保险诈骗得逞。
(二)发现难,受各种手段所限
受法律手段、检查手段、技术力量所限,对隐蔽性强、流动性快的非法保险活动,特别是涉及保险行业以外的案件难以及时发现。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电话等虚拟的技术手段,不设固定营业场所,聘用少量的社会闲散人员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这既增强了案件的隐蔽性,也增加了发现的难度。
1.保险公司经营粗放,导致保险诈骗人员钻管理漏洞:一是在产品环节。部分产险产品保险责任宽泛,免赔额和免赔比例过低,部分寿险产品设计简单,不注重体检。二是在销售环节。保险公司重规模、轻效益,有诈骗意图的人员可以轻易在各公司投保,骗赔后次年在其他公司投保。三是在核保环节。个别保险公司忽视风险选择和风险控制,不标的检验和客户回访流于形式。四是在理赔环节。个别保险公司人员配置不足,第一现场查勘率低,缺乏技术和经验,识别真假能力不强,导致不法之徒骗赔易于得逞。
2.保险消费者识假防假能力意识不够,给保险欺诈以可乘之机:一是保险消费者的保险知识相对匮乏,对保险产品的属性、条款不熟悉,投保观念不成熟,过度关注投资回报和收益率,投保理念偏离了保险的核心保障功能,容易受到高息利诱而卷入涉保非法集资、假保单。二是保险消费者对所购保险产品真伪分辨不清,不知如何查询保单真伪、理赔情况等重要信息,加之造假者的造假技术日益先进,容易上当受骗。三是消费者风险意识差,对利用保险进行诈骗没有防范意识,有的甚至随意把个人身份证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人使用。
3.业内人员参与诈骗,导致职业诈骗技术更加专业和隐蔽。近年案例表明,保险公司人员参与的保险诈骗越来越多。一是保险销售人员参与。如:部分寿险营销员为获得高额佣金,置保险公司利益于不顾,在医院向病号兜售保险,“暗示”隐瞒既往病史以促成寿险保单,在法庭上自证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公司败诉。二是保险公司员工参与。如:个别保险公司员工开设修理厂,定点修理出险车辆;部分查勘人员利用送修资源,在修理厂领取“工资”;个别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及其亲属兼做保险销售,以“赔”促销;保险公司人员“指导”出险客户伪造现场、设计话术、推迟报案。
(三)查证难,保险机构和受害人协助积极性不高
保险公司考虑到自身人力、物力、精力、形象等多种因素,对一些赔案虽然产生了怀疑,也往往会因为保险标的赔付金额不大、取证麻烦、诉讼程序复杂以及担心进入司法程序后可能会出现败诉而影响企业形象等情况,最后不向公安机关申请立案调查,使得诈骗分子最终获得赔付,或片面追求社会形象和监管印象,为降低信访投诉率,对疑似诈骗案件缺乏坚持拒赔和诉讼到底的决心。另外一些受骗金额不大的投保人不愿意报案并协助案件的查办工作。
(四)统计难,缺乏行业信息识别手段和分类标准
1.缺乏行业信息共享平台和协作机制,为保险欺诈“创造了一定的作案空间:一是目前我国保险业尚未建立统一的信息查询平台,行业信息化建设水平不能满足打击保险欺诈活动的需要,不利于防范超额保险、重复投保、多家索赔等行为,诈骗风险无法提前识别。尤其在承保、理赔信息共享方面,大部分地区还处于空白。各保险公司往往只掌握各自客户和标的信息,恶意投保人可能通过更换保险人的方法来达到重复欺诈。二是缺乏广泛的行业内部协作。各保险公司打击保险欺诈工作多处于相对独立的状态,各自为战,行业内部信息共享程度较低,类似的“黑名单和综合评估信息没有在同业间共享,对涉嫌诈骗的4S店、修理厂等机构无法实施行业禁入,导致无法有效制止团伙反复作案行为。大量假赔案只能依靠知情人举报和公司内部核查发现,通过行业信息共享发现的极少,给职业保险诈骗以可乘之机。
2.部分保险诈骗案件与其他案件进行了并案处理,统计入了普通刑事或民事案件,例如,企业财产险的投保人为牟取保险赔款,放火烧毁投保财产,通常归于纵火案,而没有将其作为保险诈骗案件进行统计。保险公司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保费或赔款,抽逃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一般都作为金融诈骗案件进行了统计。大量疑点颇多的保险诈骗案件,因取证困难或证据不足,最终不了了之,使得保险诈骗案件的统计数量远少于实际数量。
(五)立案难,基层职能部门缺乏办案动力
由于保险单证未纳入“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的范畴,《刑法》第177条、第178条等条款,对伪造、变造银行票证、信用卡、有价证券等银行、证券业的“假单证”行为都有明确的立案追溯标准,但对“假保单的立案追溯标准没有明确,公安机关通常认为保单不属于金融票证,不予立案。另一方面,保险诈骗罪系特定行为主体、采取法定的手段形成的既遂犯,但对于其他行为主体、采取其他手段、未取得赔款的保险诈骗行为,公安机关一般不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保险诈骗案件发生后通常需要公安、工商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尽管《保险法》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但是在某些案件,尤其是在业外单位或个人涉嫌欺诈的案件调查过程中,保险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取证时经常会遇到很大阻力,往往要争取当地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的配合才能顺利完成取证和查处,而基层公安、工商等部门往往存在案件多、人手少、行政经费紧张等困难,加上保险业务的特殊性(保费远远低于保额),有些案件在发现时涉案保费金额较小未达到立案标准,公安、工商等部门缺乏办案动力。虽然我局与各省级部门达成共同查处保险诈骗案件的共识,也出台了相应的制度文件,但基层职能部门工作力度不大,难以抽调人手协助办案。
五、深入打击保险欺诈行为的思考和建议
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决定反保险欺诈活动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长计议,打牢基础,分阶段、分步骤不断推进,目前应从以下几方面着力:
(一)加强反欺诈工作的顶层设计
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是发现高价值欺诈线索的关键所在。保险欺诈犯罪日益呈现出团伙化、职业化、智能化的特点,利益链条进一步延伸,犯罪行为更加隐蔽。面对错综复杂、智能博弈的反欺诈环境,运用信息手段至关重要,只有不断完善顶层设计,正确地设置关键指标,统一数据筛选口径,运用比对程序、系统校验等方法,才能在海量数据中通过核对和印证,发现有效线索。建议研究出台保险行业反欺诈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一是推动建立欺诈风险警戒线标准和关键指标,量化行业保险欺诈风险;二是建立反保险欺诈统计制度,细化保险欺诈各类指标,界定数据内涵特性,统一统计口径,厘清保险诈骗底数。三是推动建立完善欺诈案件通报制度,适时发布保险欺诈风险信息,增加反保险欺诈工作透明度。四是建立反保险欺诈工作考核机制,明确考核要求,推动反保险欺诈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保险机构主体责任
保险机构是反保险欺诈的主体,应从组织机构、资金配备、人员安排、教育培训、信息化建设、反欺诈调查等方面着手,开展公司的反欺诈工作。一是保险机构应成立反保险欺诈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将工作纳入全年议事日程统筹考虑;二是完善内控制度,应制定与业务种类、规模以及性质相适应的欺诈风险管理政策,并应将反欺诈内控制度和流程覆盖到产品开发、承保和核保、员工的招聘和离职管理、中介及第三方外包服务、理赔管理等环节,不断完善反欺诈的内控制度和流程,加强人员培训,提升对保险诈骗的识别能力,充分发挥反欺诈责任主体的作用;三是加强反保险欺诈数据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提高数据统计的准确性;四是完善车险疑难案件会商制度,通过核赔、承保、法律等岗位的共同参与,提高理赔质量,加强监控;五是保险机构风控部门、审计部门应强化内审监督,对反保险欺诈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增加工作透明度。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平台作用
建议行业协会成立反保险欺诈常设机构,牵头开展全行业反保险欺诈工作。二是建立行业反欺诈信息平台和欺诈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共享信息包括从业人员不良记录、投保人、理赔申请人、受益人、中介机构和其他第三方的欺诈信息等,建立投保人、保险中介、修理厂、伤残鉴定机构等“黑名单”,提高反保险欺诈数据质量,为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侦办提供工作平台。三是定期对行业保险欺诈案件进行梳理汇总,统一向公安机关做好沟通、移送等工作。四是探索建立反保险欺诈专项基金,用于欺诈风险管理、举报奖励、专业培训、警示教育以及反欺诈基础设施建设等活动。
(四)深化执法合作机制建设
紧密加强办案协作是保障办案质量的重要支撑。相比其他的金融案件,保险欺诈案件往往涉及法律关系多、专业领域广、侦办难度大,只有加强警保之间的深度合作,协调各方力量,内外结合、惩防并举,才能达到标本兼治,有效打击的目的。一是继续落实中央综治委相关要求,加强与公安部门执法合作,就保险诈骗案件的受理、侦办和信息交流制定细则,严厉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共同推进专项打击活动取得成效。二是加强协调,探索将反保险欺诈数据与公安部门机动车辆事故数据共享或交换,提升打击保险诈骗的能力。三是建立健全与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打击保险欺诈案件的长效机制,确定双方合作细则,就涉嫌保险欺诈的案件调查、信息交流、合作机制等做出明确规定。
(五)加强全社会反保险欺诈宣传
一是加强欺诈风险防范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探索适合行业发展实际的经验和规律,针对保险欺诈开展专题教育和公益宣传活动,强化消费者反欺诈意识和能力,教育社会公众,使公众认识到保险诈骗不仅损害保险公司利益,而且损害投保人利益,保险诈骗不是多获赔款的小事,而是违法犯罪的大事。二是开展警示教育。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介,加大反保险诈骗的宣传,特别是保险诈骗类刑事犯罪案件的报道,更好地彰显打击保险欺诈的决心,在社会上产生震慑作用,使图谋诈骗者望而生畏,提高社会公众识别、防范和抵制保险欺诈的能力。三是利用媒体“广而告之”的宣传功能多渠道开展宣传工作,通过报刊、网络等发布联合打击保险欺诈行动的通告,向媒体提供多部门联合发文的内容,公布举报电话,扩大社会影响。四是继续在监管部门网站和媒体开辟反保险欺诈知识教育专栏,广泛进行风险提示,提醒广大公众购买保险时要注意辨别保单真伪,并尽可能到保险公司或合法有资质的代理网点购买。五是定期开展行业性主题活动,如车险理赔客户体验日等,介绍保险理赔程序,正面宣传保险行业形象。
(六)建立健全惩治保险欺诈的法律体系
建议充分借鉴国际经验,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制定反保险欺诈的专项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协作的基础上,推动完善有关保险欺诈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扩大保险诈骗实施主体的定义范畴,重新确认保险诈骗犯罪要件和量刑标准,对保险诈骗罪的主体、罪名成立条件进行准确界定,制定较为严厉的惩处措施,提高保险欺诈的犯罪成本。不断完善反保险欺诈的司法环境
 
参考文献:
[1]《保险诈骗罪研究》,张利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
[2]《保险诈骗罪研究》,魏迎宁,《保险研究》2010年第9期
[3]《保险欺诈的成因及对策》,卢运莉,《经济研究导刊》,2010年第34期
[4]《保险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赵远,《南都学坛》2011年1月
[5]《保险诈骗犯罪的认定》,徐祥,《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8月
[6]《保险欺诈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袁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