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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论文
发布时间:2013-01-07 11:28:10

  中国保险学会学术年会入选文集(2012) 

  河南省入选论文 

  认清形势 认真准备 积极推进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

     河南保险学会 牛新中

  认清形势 认真准备 积极推进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

  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既是一个关乎保险市场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又是各保险公司经营中的一个敏感话题,同时也关系到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对于我国的车险费率市场化问题,近年来的讨论、观点、评价不绝于耳,无论是监管部门、经营主体,还是高等院校和学术团体,都在关注它的试点、市场反应及业内效果。笔者认为,在我国现有条件下,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是一个总的趋势,但同时又是一个循序渐进、逐步放开的过程。换句话说,当前我国实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的时机尚未完全成熟。本文通过回顾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车险费率的数次变化、分析费率市场化的利弊以及市场化的前提条件等,以求对费率市场化有一个更为清晰的认识,从而积极创造条件,认真做好准备,努力推进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推动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改革在摸索中前行

  1981年全面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之后,车险费率一直由当时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司审批后执行。期间也经历过从全国统颁条款到各省自己制定条款、再到全国统颁条款的变化。中国平安和中国太保成立之后,也一直沿用这种模式下产生的全国统颁条款。

  2001年10月,保监会以广东省为试点拉开了车险费率市场化的序幕。在局部的试点过中,费率市场化取得了一定的经验。据当时广州保监办测算,2001年10月—2002年3月, 车险费率总体下降幅度约30%,车均保费同比下降17.1%。

  2003年1月1日,由于保险市场上经营主体的增多和车险业务发展的需要,保监会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新的车险条款及费率管理制度。车险条款和费率由各保险公司自主开发和厘定,原统颁条款(包括使用统颁条款费率打折的产品)随即起废止。

  2003 年下半年开始, 这种自定条款费率的弊端开始显现,各公司竞相降价,车险赔付率大幅升高, 经营成本不断增加,于是,各保险公司开始了一连串的费率调整(主要是提高费率),包括: 2003年下半年,提高车险业务的承保条件; 2004 年初,取消投保车损险、三责险10% 的优惠; 2004年提高三责险费率(达10%左右)并上调车险费率(上调幅度20%—30%)等。

  2006年,国家推出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交强险的实施,既提高了三责险的投保面,在很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又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对车险市场发展影响深远。与之相对应,全国范围内又进行了新一轮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这一轮的条款费率改革主要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制定基本险条款和费率,将基本险条款分为A、B、C三款,并厘定相应的费率,各家保险公司只能从这三款条款费率中进行选择并执行。但附加险的条款费率还是由各家保险公司自己制定。此后三年,保险行业协会又分别对条款和费率进行了调整和限制,保监会也出台了“限折令”,规定各家保险公司出的车险保单最低折扣不能低于七折,从而进一步加强了费率的统一性。

  2007年8月,平安产险根据其建立了多年的电话直销平台积累的直销业务,经过保监会的批准率先推出了电话直销费率,费率市场化改革又向前迈进了一步。电话销售对于有一定的业务规模、市场网点覆盖较广、在市场上运行比较成熟的经营主体显现出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但对规模小、网点少的新公司来说,却是可望不可及。2009年12月22日,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公布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该方案作为北京市的区域性指导方案,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在京经营商业车险的保险公司自主选择使用。在商业车险基本费率方面,各保险公司执行现行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基本费率;在费率浮动系数方面, 包括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多险种同时投保、平均年行驶里程、特殊风险共四项, 同时引入赔款金额调整系数。现行商业车险费率调整系数表中其他系数暂不使用,摩托车和拖拉机暂不浮动。

  2010年6月,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各财险公司可使用现行的商业车险行业指导条款和费率,也可自主开发基于不同客户群体、不同销售渠道的商业车险深圳专用产品,经保监会审批后在深圳地区使用。商业车险深圳专用产品可扩大费率浮动范围,完善相关费率浮动因子。2011年2月,作为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省市,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发布了“深圳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其中规定:基本费率确定商业车险基本费率执行各保险公司现行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基本费率。费率浮动系数的计算承保车辆商业保险最终费率浮动系数采用系数连乘的方式计算。实行这种方案后,某公司深圳分公司个人业务件数上升34%,单均保费下降8.4%,总保费下降11.28%;团体业务件数上升18%,单均保费下降10%,总保费下降11.9%。总的来看,一方面,深圳保险市场反映是平稳的,各公司整体推进见成效,受到消费者普遍欢迎。但另一方面,各公司的保费呈下滑趋势,以前年度保单信息采集不完整,也使得费率折扣的执行出现偏差和错误。另外,中小规模的保险公司面临较大的挑战。

  2011年9月,保监会起草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知》对商业车险原则、条款费率、审批要求等内容予以规范,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研究拟订商业车险示范条款、而保险公司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充足原则和公平原则,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通知》规定了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根据自有数据自行确定条款费率,这将打破目前条款单一、费率一致的现状,更好地满足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不难看出,一路走来的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并不顺利,几经波折,终难定位。近些年来车险费率及实施细则多次变动、调整,几乎每年都有变化,也正说明了在摸索中前行的特点。

  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条件尚未完全成熟

  从目前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市场运行情况看,全面实行费率市场化的时机还不成熟。虽然近十年间费率市场化历经了“放——收——放”的改革,但总体感觉,由于方方面面的因素所决定,完全市场化还需一定时日。目前试点的只是车险费率市场化的初级阶段即费率浮动机制,而非严格意义上的费率市场化。

  (一)保险公司不成熟

  在我国,经营车险业务的各家保险公司存在很大差异,既有成立时间、经营规模、服务半径、数据积累等方面的差别,又有风险管控、经营成本、专业技术、承受能力等方面的不同,还有偿付能力、总准备金等要素的制约。不同主体间的成熟度和影响力方面的差距短期内难以改变。而处于弱势的中小保险公司要想在这些方面缩小差距、改善状况尚需时日。

  截止2011年9月末,全国保险市场上财产险公司共有57家,其中,中资公司37家,外资公司20家。在这么多家保险公司中,中国人保、中国太保和中国平安三家财产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之和,虽然从2001年的95.42%,降到了2008年的63.86%和2011年9月末的66.84%,但仍然处于较高的“垄断”水平,他们在许多方面的老大地位令中小保险公司只能“望其项背”、无力抗衡。这也直接导致了大多数主体还比较脆弱,竞争力还不够强,影响力还比较小。市场经营主体中这种大与小的经营格局、强势与弱势的较大差别短期内难以改变,将直接影响到费率市场化的实施效果。

  (二)中介市场不规范

  中介市场的成熟与否,是一个国家保险市场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之一,而我国的中介市场目前的状况着实让人担忧,也从客观上为车险费率市场化造成了障碍。一是专业代理公司数量虽多,却不能形成规模经营。截止2011年9月末,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567家,其中,代理公司1840家(全国性代理公司28家,区域性代理公司1812家),经纪公司392家,公估公司305家,兼业代理公司189877家,这种状况使得代理公司的经营缺乏系统化和规范化,之间的竞争也异常激烈。二是以汽车经销商为载体的兼业代理公司行为不规范,他们把汽车销售和修理保养与代理保险结合起来,一方面给消费者带来方便,另一方面也削弱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同时那种“唯手续费”的代理模式让各家保险公司难以应对。更有甚者,个别经销商把本应给消费者的一些保费优惠折成修理保养费用,而集中结算和消费者不知情也使得经销商在操作上有可乘之机。三是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和代理公司的代理行为及佣金支付和收取方面缺乏必要而有效的监管与控制。四是个别汽车经销商与被保险人共同“逆选择”,在先肇事后投保、配件以旧换新、配件报价系统、扩大修理项目、增加工时费支出等方面“做手脚”,使保险公司防不胜防。五是经销商的代理行为不规范,代理人员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随意夸大保险产品功能或隐瞒保险产品缺陷来误导消费者,为保险公司埋下风险隐患。

  (三)监管力度仍需加大

  费率市场化是以有力的政府监管、有效的行业自律、严格的公司内控和成熟的经营理念为前提的,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这些方面还需进一步改善,一是费率市场化加大了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难度。各公司在经营成本、定价机制、费率标准、市场运作等方面的差异,市场供给和市场需求围绕价格发生变化的态势,都给监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二是监管机构数量少、人力不足、任务重、监管资源相对有限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改变,如何化解这个矛盾成为一个单靠监管部门无法解决的问题。三是从坚持适度的费率管制到费率的放开是一个改革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对监管规则、监管边界进行调整和界定。四是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缺少非寿险精算和数据支持的基础。这个问题是推行费率市场化的短板,这种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风险数据缺乏难以弥补,数据积累周期也只能通过顺延进行完善。

  (四)消费者缺乏对保险的正确认识

  保险消费是理性消费行为,消费者对保险的认识直接决定了消费结果。目前市场上存在的广大消费者对机动车辆保险的认知程度不高、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不强、购买时习惯于简单的价格比较、消费行为不成熟等,都说明消费者市场还处于培育阶段向成熟阶段的过度期。加强消费者教育,提高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正确引导保险消费,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社会性工作。

  (五)业务发展不平衡

  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是一个庞大的市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域因素的不同,车险市场的发展也不平衡,市场成熟度差别较大。在东部和沿海地区,保险密度、保险深度、居民收入、车险普及度等指标,风险意识、保险机构、消费者认知度、相关部门的配合等市场要素都适合费率市场化的运作,而在西部和偏远地区就差一些,这就要求费率市场化必须由点到面、循序渐进,不能一蹴而就、全面推开。

  三、实行车险费率市场化“利远大于弊”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成为财产险市场的主要险种、消费群体最大的普及险种、社会上反响强烈的敏感险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积极发展保险业务,强化保险功能,扩大保险覆盖面,车险费率市场化是必然和唯一的选择,是保险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呼唤费率市场化、经营者需要费率市场化、消费者渴望费率市场化。我们必须充分认识费率市场化的作用,正确分析费率市场化的利弊,兴利除弊,创造条件,稳步推进市场化改革。

  首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保险市场建设。在保险市场走向成熟的过程中,费率市场化是一个关键环节和标志,尽管车险费率市场化的概念和其它商品价格市场化的概念有较大区别,但其市场化的运作和效果必然可以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其次,有利于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汽车作为耐用消费品走进千家万户只是近几年的事,汽车数量的快速增加和道路交通拥挤状况的存在,给交通管理带来很大的工作量,而机动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开展,对于交通管理措施的实施、交通事故的处理、保护受害人的基本权益、增强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的风险意识,无疑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其三,有利于改变车险产品严重同质化的现象。目前执行的车险A、B、C三个条款及费率标准,是基于市场的主流产品制定的,从风险因子的设定以及产品结构、免赔率或承保范围上来讲三款没有太大的差异,只是对单位、个人或者综合的投保者可能稍有区别,消费者的可选择性也不强,费率市场化可以有效改善这种现象。其四,有利于促使保险费率水平的降低,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受益。同时,也有利于满足市场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其五,有利于促进保险产品技术含量和服务水平的提高。保险产品的内涵是通过功能、价格、服务、技术来体现的,没有了统一价格的束缚,各经营主体间必然会在提升保险产品内涵上下功夫,在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上下功夫,使消费者购买到“对症下药”的产品和“货真价实”的差异化服务。

  当然,同任何新生事物一样,车险费率市场化也存在一定的弊端。一是容易助推、助长以价格竞争为主的恶性竞争,特别是一些中小公司出于扩大业务规模和市场份额的考虑,极易忽略成本、降价销售,突破价格底线。二是费率市场化必然带来费率的整体下降,从而使得一定时期内的保费充足率、稳定率下降以及车险赔付率上升。三是费率市场化往往会使得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呈现两极分化,几家大公司的市场份额还会增加,市场集中度将进一步提高。四是由于竞争加剧,代理费用和业务费用依然会上涨,销售成本上升和保费收入下降的差距会进一步加大。五是无形中增大了道德风险,费率的敏感度增加,会诱使个别代理人和投保人逆选择、如隐瞒、虚报、相关情况,骗取费率优惠等。

  四、充分认识、认真准备,积极推进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

  车险费率市场化势在必行,这已经成为保险监管部门、业界、理论界的共识。但是,我们也清醒的看到,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正处于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之中,不断推进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是保险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解决我国商业车险制度一些基础性问题的重要途径。当前形势下,我们既要充分认识车险费率市场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摈弃那些保守怕乱的错误认识,从市场经济和市场化对接的高度理解车险改革的迫切性,又要把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严控风险、保险创新作为基本点,认真做好准备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有效改变现状,加速搭建适合费率市场化的操作平台,平稳渐进,坚定不移地走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之路。

  (一)真正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规范保险企业。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指出:要“强化公司治理和内部风险管理,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近些年来保险公司坚持深化改革,逐步完善公司治理,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迈出新的步伐,让整个保险业受益匪浅。鉴于保险经营具有长期性、专业性、社会性和高负债性的特点,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的内容和要求与一般企业不同。所以,要在所有权、法人权、经营权三权分离的条件基本具备的情况下,真正让保险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调节,真正把保险企业推向市场,真正让市场来检验保险企业的生存能力、竞争能力和发展能力。

  (二)实行科学有效的考核指标。要将费率水平与综合成本率、偿付能力、风险管控能力挂钩,建立一个指标连动体系,企业只能在综合指标允许的条件下实施费率市场化。费率市场化不是费率自由化,无论监管机关还是公司本身,对费率市场化都不能放任自流,要形成一个内外部监督检测机制,在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综合考量保险公司的经营水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把费率市场化的功能发挥到极致。

  (三)实现三个差异化,不断增加保险产品的供给渠道。要在总结先期试点经验和中国保监会2011年9月下发的“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精神指导下,努力做到有的放矢。一是通过扩大承保范围,提高产品的针对性,满足不同消费者需要,实现保险产品差异化。二是增加服务软硬件建设的投入,注重服务方式的改变和服务效果的改善,通过提供增值服务、延伸服务、相关配套服务,实现服务差异化。三是基于风险细分原则,考虑多种因素,允许有上有下,实行价格差异化。要不断增加保险产品的供应渠道,做到传统销售渠道与电销网销相结合,多渠道与少环节相结合,提高销售效率与认真履行合同要素相结合,给消费者更多选择权,满足消费者的不同需求。

  (四)进一步提高保险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水平和应对市场的能力。一方面,保险公司内控制度建设的好,抗风险能力强,应对市场就得心应手,有助于费率市场化的推行。另一方面,实行费率市场化,要求保险公司必须下大气力抓内控制度建设,采取多种积极措施应对市场的变化,培育自身的防范风险能力。所以说,谁在这方面动手早、投入多、抓得实,谁就拥有了主动权,谁就能成为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最大受益者。

  (五)进一步细分市场、细分客户。市场的变化、客户的流动、对策的调整,是现代企业制度下公司经营的显著特征。车险费率市场化同样要建立在细分市场、细分客户的基础上。各公司要建立定期定向的分析制度,强化数据基础,通过对相似利益、职业特征、驾驶习惯、行驶区域、风险源的细分,对承保率、事故率、出险率、赔付率、成本率、案件诉讼率的分析,了解消费者动态,了解客户需求,了解产品状况,了解风险分布状况,从而研究和设计具有个性化特征的保险产品,将产品的主要优势体现在某一方面,将费率变化的着力点体现出来。同时结合对市场的研判、对经营数据的分析、对自身承受能力的分析,为费率市场化的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六)制定科学的基准费率。在费率市场化条件下,各经营主体遵循市场规律和价格规律从事保险活动。但为了保证费率体系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保险产品的严肃性和可信度,就有必要根据监管政策和以往年份的经验,按照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制定商业车险示范条款的基础上,拟定一个全国性、可参考性和具有一定约束力的基准费率,各经营主体在这个基准费率的指导下自主调整车险费率,既可以少走弯路、更贴近市场,又可以避免杀价、防止恶性竞争。同时,还有必要建立完善的全行业信息交换平台并与外界相关平台有效对接,实行信息资源共享,服务于费率市场化的需要。

  总而言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快保险业的改革,加快机动车辆保险定价机制的改革,尽快实现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是一个时代的命题,是众望所归的选择。在实施保险业“十二五”规划的进程中,在我国保险市场不断成熟发展壮大的同时,我们期待着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的早日实现,期待着费率市场化条件下我国财险市场的进一步繁荣与完善。